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麟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麟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麟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可參。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11號判決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經查:㈠受刑人黃麟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592號審理,於102年12月30日判決,並於103年2月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份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見執行卷宗第5頁至第6頁),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序上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
附表編號3至4、編號5至6部分,分別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及4月確定,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受刑人黃麟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2年1月15日至102年1│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3日│││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93號│字第676號│字第862、87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6號│102年度基簡字第593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6號│102年度基簡字第593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39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22日│102年8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57號、102年度執│第2094號、102年度執│第2229號、102年度執│││緝字第612號│緝字第610號│緝字第611號(編號3至│││││4部分,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9日│101年2月23日│101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2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2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862、877號│偵字第84、99號│偵字第84、9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39號│102年度易字第326號│102年度易字第3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39號│102年度易字第326號│102年度易字第326號││├────┼──────────┼──────────┼──────────┤││判決│102年8月5日│102年8月19日│102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29號、102年度執│第2336號、102年度執│第2336號、102年度執│││緝字第611號(編號3至│緝字第613號(編號5至│緝字第613號(編號5至│││4部分,業經合併定刑│6部分,業經合併定刑│6部分,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4日零時5分許│102年7月1日││││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82號│字第192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975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5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5日│102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975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592││││││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12日│103年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24號│第3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