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7號原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被告新北市立板橋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章寶瑩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