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8號原告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
洪健堂 被告 趙彥誌 上列被告趙彥誌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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