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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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顏肇宏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而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顏肇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經其繳交(自保)後,已獲釋放一情,有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查。又被告於到場後,經本院面告應於103年4月24日上午11時到庭行準備程序,並未遵期到庭,嗣本院仍拘提無著等事實,另有本院訊問筆錄、傳票及其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附卷可稽,另其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顯見其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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