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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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787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羅進發
黃鳳嬌
陳添進
孫銀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應付本金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25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