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吳孟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 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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