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75號
原   告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
被   告  賴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
10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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