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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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原告 簡萬吉 被告 余志元 被告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余志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被告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前二項就新臺幣壹拾萬元範圍內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