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邱建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秀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市○○段○○
○○○○○○○○號土地、面積約16.5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又
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6
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
的應核定為208,53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12,600×16.55=208,5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