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94年1月14日至同年7月29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80號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