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雖係因開庭未到遭通緝歸案,惟此實乃因被告長期受身體殘疾之苦,因下半身癱瘓遠赴南部求醫,以中醫療法實施針灸,顯對病情有所起色,但仍無法到庭,被告與告訴人等間乃金錢糾紛,有分期攤還欠款之意,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均未到庭,嗣由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通緝,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始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該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始終無法明確指出究竟罹患何種疾病,僅概稱:長期受身體殘疾之苦云云,惟此與現罹疾病,非保外救治顯難痊癒之情形自有不同。本院再向臺灣臺北看守所函詢被告之身體狀況,結果亦僅為:「…經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戒送臺北縣立醫院骨科門診,具該院診斷證明書所載病名『脊椎狹窄、右側坐骨神經痛、脊椎壓迫』,如病況需要將依規定辦理戒護外醫複診」等情,有該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北所衛字第0960014439號函一紙暨就診病歷單一份在卷可稽,益徵監所已足提供被告必要之照護,並無非保外救治顯難痊癒之情形可言。況被告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時,已供陳: 伊有 開過庭,後來擔心遭告訴人追打始未到庭等情不諱,顯然其明知有本案訴訟,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逃亡時間長達五年,確有逃亡之事實,其嗣辯稱:並無逃亡之虞云云,洵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是以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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