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 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Y-000448│普通股│1│35000│├──┼───────────┼───────┼───┼──┼───┤│002│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Y-000462│普通股│1│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