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08號
上訴人 徐翠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翊庭 即 徐菁聰 間履行委任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