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承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㈣倒數第5行「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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