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承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㈣倒數第5行「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