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告 林育德

被告 侯宏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侯宏明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被告上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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