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告 林育德
被告 侯宏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侯宏明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被告上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