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9號
原告 林文英
被告 王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對被告 李俊諒 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
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