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昱豪

李睿黌

張偉華

指定辯護人 吳振群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昱豪、李睿黌、張偉華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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