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黎羽豪
法定代理人  李素慧
       黎孟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公司間請求返還虛擬寶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
  有明文。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4款亦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亦為同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所明揭,此
  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且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249條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虛擬寶物,惟原告為民國89年12月
  出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乃無訴訟能力人,依法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黎孟君、李素慧代為訴訟行為,惟本件
  非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顯係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其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被告欄位,
  僅填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公司」及該公司營業地址,未列
  該公司之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其起訴
  顯不合程式。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黎孟君之住居所。
 ㈡本件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之證明(請重新提出當事
  人欄載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或蓋印之起訴狀)。
 ㈢被告公司之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㈣請求返還之虛擬寶物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證明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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