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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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20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曾靖雯
被 告 薛育涵
蔡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薛育涵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辦理就學貸款,
額度新台幣30萬元,約定自學業完成滿1年之日起,即應開始償
還,未依約償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蔡雅莉擔任連帶保證人,
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提出放款借據、
申請/撥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沿革一覽表各1份為
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償還,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