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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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東元
送達代收人 張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01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7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