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陳稚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