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劉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徐美婷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
├──┼─────┼─────┼────────┼─────┤
││新臺幣(下││94年8月23日起至│年息20%│
││同)││104年8月31日止││
│1│27,355元│25,233元├────────┼─────┤
││││104年9月1日起│年息15%│
││││至清償日止││
├──┼─────┼─────┼────────┼─────┤
││││94年10月19日起至│年息20%│
││││104年8月31日止││
│2│44,027元│39,751元├────────┼─────┤
││││104年9月1日起│年息15%│
││││至清償日止││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