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劉建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育奇 等10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映君附表:
┌────────┬─────┬───────┬──────┬───────┐│土地地號/建物門│面積(㎡)│公告現值/房屋│ 薛麗真 之權利│價額(新臺幣:││牌號碼││課稅現值(新臺│範圍│元,元以下採四││││幣:元/㎡)││捨五入)│├────────┼─────┼───────┼──────┼───────┤│澎湖縣○○鄉○○│401.64│1,400│80分之3│21,086││○○000地號│││││├────────┼─────┼───────┼──────┼───────┤│澎湖縣○○鄉○○│2100.69│1,400│80分之3│110,286││○○000地號│││││├────────┼─────┼───────┼──────┼───────┤│澎湖縣○○鄉○○│85.1│3,000│40分之3│19,148││○○000地號│││││├────────┼─────┼───────┼──────┼───────┤│澎湖縣○○鄉○○│152.6│3,000│40分之3│34,335││○○000地號│││││├────────┼─────┼───────┼──────┼───────┤│澎湖縣○○鄉○○│262.1│3,000│40分之3│58,973││○○000地號│││││├────────┼─────┼───────┼──────┼───────┤│澎湖縣○○鄉○○│215.51│3,000│20分之3│96,980││○○0000地號│││││├────────┼─────┼───────┼──────┼───────┤│澎湖縣○○鄉○○│155.03│1,400│20分之3│32,556││○○0000地號│││││├────────┼─────┼───────┼──────┼───────┤│澎湖縣○○鄉○○│181.4│19,900│20分之3│2,985││村000-0號建物│││││├────────┼─────┼───────┼──────┼───────┤│澎湖縣○○鄉00│164.1│256,000│20分之3│38,400││0-00號建物│││││├────────┼─────┼───────┼──────┼───────┤│澎湖縣○○鄉○○│56.5│3,500│20分之3│525││村00號建物│││││├────────┼─────┴───────┴──────┴───────┤│合計:│415,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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