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上訴人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