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臺南市關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非訟代理人 陳光漢 相對人 蔡英俊 債務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陳玉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6年9月22日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玉珠於106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1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陳玉珠自107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32,0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7年7月4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蔡英俊,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貸款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陳玉珠及相對人蔡英俊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玉珠、相對人蔡英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陳玉珠、相對人蔡英俊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08│1969.00│18分之4│├──┼───┼────┼───┼───┼────┼────┤│002│臺南市○○○區○○○段│709│2245.00│18分之4│├──┼───┼────┼───┼───┼────┼────┤│003│臺南市○○○區○○○段│710│1178.00│18分之4│├──┼───┼────┼───┼───┼────┼────┤│004│臺南市○○○區○○○段│715│3055.00│18分之4│├──┼───┼────┼───┼───┼────┼────┤│005│臺南市○○○區○○○段│715-4│759.00│全部│├──┼───┼────┼───┼───┼────┼────┤│006│臺南市○○○區○○○段│727-6│17596.00│全部│├──┼───┼────┼───┼───┼────┼────┤│007│臺南市○○○區○○○段│735-4│7324.00│全部│├──┼───┼────┼───┼───┼────┼────┤│008│臺南市○○○區○○○段│736│553.00│4分之3│├──┼───┼────┼───┼───┼────┼────┤│009│臺南市○○○區○○○段│49│68.81│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2│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4層樓房│39│23│41│28│13│平│鋼筋│15│7.│平│全部│││0│太子里太子路│德區大宅│鋼筋混凝│.5│.3│.4│.5│2.│方│混凝│.3│77│方│││││9巷14號│段49地號│土造│6│1│8│1│86│公│土造│5││公│││││││││││││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