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亡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宣告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告以丙○○為被告,於法不合,參以首開規定,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