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游祐宗
吳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457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5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284號、第22156號、第23213號、第232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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