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被告市政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一帆 住○○市○○區○○○街000號十三樓之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