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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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被告市政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一帆 住○○市○○區○○○街000號十三樓之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