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李詩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采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