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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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7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允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允豪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允豪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蔡允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前某日,將不知情友人 江俊緯 借與其使用之 高玉堅 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隆 」之人。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郵局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蔡允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江俊緯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以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害人係遭網際網路詐欺,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就被告上開所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1

謝文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謝文儀於瀏覽後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Suisse財富理學」向謝文儀佯稱:至MyCoin「instabankcoin.com」網站進行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謝文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4:00-1萬元

謝文儀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25、28-30頁)

2

盧錦文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盧錦文於112年9月初某日瀏覽後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帳號,即以LINE不詳暱稱向盧錦文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盧錦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3:40-1萬元

盧錦文盧錦文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31-32、36頁)

3

林文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1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林文淑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潤鑫理財」、「CryptoTops金融客服」向林文淑佯稱:可在「http://bstmaxeth.com」交易所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文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4:38-3萬元

林文淑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38-40、45-50頁)

4

吳俊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日,於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吸引吳俊賢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得利財務投資」向吳俊賢佯稱:至「instabankcoin.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吳俊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5:46-1萬元

吳俊賢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51-52、55-56頁)

5

黃士貴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一頁式廣告,吸引黃士貴於112年9月中旬某日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向黃士貴佯稱:可代為操作線上遊戲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士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3:05-2萬2000元

黃士貴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明細、詐騙網頁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57-65、69-70頁)

6

劉季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劉季璇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FXCM客服系統」、「IFCMarkets 艾福璽 投顧」向劉季璇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季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6:09-1萬元

劉季璇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71-74、77、78-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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