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楊顯禎
林佳惠
李碧純
楊振宏
林文揚
陳淑敏
被告 林晉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