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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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楊顯禎

林佳惠

李碧純

楊振宏

林文揚

陳淑敏

被告 林晉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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