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德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雅惠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萬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怡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