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九六00三三一二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五0四號商業會計法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該署送達證書一件(被告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北檢盛規九七執助九五七字第三六八九五號函附該署檢察官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張等在卷可稽;而具保人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知函文二份、送達證書二件(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且被告甲○○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張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