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日期更正為「96年7月8日」;編號3之罪犯罪日期更正為「96年8月12日為警查獲後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其為警查獲後至採尿間之人身自由受公權力合法限制之時間除外》」;編號6之罪犯罪日期更正為「96年9月15或16日某時」;編號11之罪宣告刑補充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