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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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二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七顆(驗餘淨重二點一三六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8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院檢驗結果:送驗數量淨重2.4215公克,驗餘數量淨重2.1364公克,檢出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案件扣案之8顆藥物,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採驗1顆檢驗結果確含MDMA,驗餘數量淨重為2.1364公克,且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12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不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附卷稽,是上開驗餘藥物7顆(驗餘淨重2.1364公克)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業經檢驗而不復存在,爰不就已檢驗消耗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諭知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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