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德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俊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執畢)│詐欺(執行中)│詐欺(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11.15│97.01.18至97.04.05│97.01.09~97.04.2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1952號│第13332號│第1333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01號│99年度上易字第653│99年度上易字第653││審│││號│號││├────┼─────────┼─────────┼─────────┤││判決日期│97.06.09│99.05.26│99.05.2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01號│99年度上易字第653│99年度上易字第653│││││號│號││├────┼─────────┼─────────┼─────────┤││判決確定│97.07.16│99.05.26│99.05.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502號(臺中地│第7062號│第7062號│││檢97年度執緝字第│││││2646號)│││└──────┴─────────┴─────────┴─────────┘┌──────┬─────────┬─────────┬─────────┐│編號│4│││├──────┼─────────┼─────────┼─────────┤│罪名│詐欺(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1.26~97.02.2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332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653││││審││號││││├────┼─────────┼─────────┼─────────┤││判決日期│99.05.26│││││││││├─┼────┼─────────┼─────────┼─────────┤│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653││││││號││││├────┼─────────┼─────────┼─────────┤││判決確定│99.05.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