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北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北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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