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11,2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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