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96元,應繳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如歷年交易明細及債務明細表等資料)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