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馬陳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5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竹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