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已經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通知書及聲請人財產資料等件影本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