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李興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862-4
1
75
002
86-NX-0004682-4
1
16
003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483-2
1
140
004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9378-8
1
196
005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197-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