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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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告 王道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被告 朱育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朱育宏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之消費借貸本金,與截至原告聲請法院發命令之前1日為止之利息,其合計金額如附表所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加計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秋明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2萬9,223元
1
利息
62萬9,223元
113年10月10日
114年2月23日
(137/365)
12.9%
3萬466.46元
小計
3萬466.46元
合計
65萬9,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