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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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告 王道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告 朱育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朱育宏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之消費借貸本金,與截至原告聲請法院發命令之前1日為止之利息,其合計金額如附表所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加計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秋明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2萬9,223元

1

利息

62萬9,223元

113年10月10日

114年2月23日

(137/365)

12.9%

3萬466.46元

小計

3萬466.46元

合計

65萬9,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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