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80號

原告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日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嘉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