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7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泓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就被告陳泓林被訴部分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泓林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被告陳泓林被訴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該部分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