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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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有限責任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盧綺音

三信商業銀行

進化分行

113年6月17日

21,625元

JA274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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