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李炫逸紀寰珠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536523-3

1

100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24606-0

1

252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57744-7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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