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18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16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