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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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 邱亭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輔助人死亡,法院得依受輔助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查債務人邱亭嬑於民國99年6月9日受輔助宣告,惟其輔助人劉○英已於114年1月6日死亡,請向管轄法院聲請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後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廖○○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