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堯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堯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吳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9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9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09日11時許回溯│99年06月19日│99年11月29日上午某時許│││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10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71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8號│100年度簡字第215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審││││││├──┼───────────┼───────────┼───────────┤││判決│100年01月06日│100年03月31日│100年11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8號│100年度簡字第215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確定│100年02月10日│100年04月25日│100年11月22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09日晚間6時許│97年10月25日晚間9時26│97年11月09日下午3時56││││分許│分左右││││││├────┼───────────┼───────────┼───────────┤│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5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審││││││├──┼───────────┼───────────┼───────────┤││判決│100年11月22日│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確定│100年11月22日│101年04月05日│101年04月05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7年│刑為有期徒刑7年││││││└────┴───────────┴───────────┴───────────┘┌────┬───────────┬───────────┬───────────┐│編號│七│八│九││││││├────┼───────────┼───────────┼───────────┤│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08月20日晚間10時31│98年01月02日某時許│98年01月18日某時│││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審││││││├──┼───────────┼───────────┼───────────┤││判決│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確定│101年04月05日│101年04月05日│101年04月05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刑為有期徒刑7年│刑為有期徒刑7年││││││└────┴───────────┴───────────┴───────────┘